广东省朗诵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广东省朗诵协会 (简称:广东朗协 拼音缩写:GDLX)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Speech Association 缩写: GD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集语言艺术表演、研究、普及、交流、培训、指导于一体,由语言艺术专家和社会各界朗诵艺术爱好者及热爱这一艺术的组织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省级文化社会团体。 本协会奉行自愿、互助、共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着“诵读经典、传承文明”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团结广大语言艺术专家、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朗诵艺术的各界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积极开展语言艺术活动和地域文化交流,推广普通话,把公益事业与文化产业相结合,为建设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广州市环市中路313号303室 邮编:51009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朗诵、演讲等语言艺术活动的开展,宣传、普及群众性语言艺术活动; (二)普及语言艺术知识,协调和组织基础理论研究; (三)推广普通话,组织会员开展朗诵艺术活动; (四)开展与朗诵艺术相关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会员定期举行演讲、朗诵会演以及朗诵技巧培训,为会员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 (六)深入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朗诵艺术交流活动,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新时期广东精神; (七)鼓励和帮助朗诵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朗诵艺术活动,交流朗诵技艺,研究朗诵理论,发展朗诵教育,以繁荣朗诵艺术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八)团结朗诵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朗诵艺术的各界人士,注重加强对朗诵人才的培养与扶植;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朗诵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朗诵活动的联系,促进朗诵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服从本协会的管理; (四)对演讲和朗诵有浓厚的兴趣,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两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三)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每半年审核通过一批新会员,协会可为其提供相关培训。 (四)完成入会申请、批准和相关手续后,由协会秘书处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协会资料、艺术指导和咨询;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主动向本协会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维护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协会任务,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名誉; (四)努力提高个人及所在单位的语言艺术水平和文化素养;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 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每五年举行协会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 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会刊主编(只能由本会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 (七)组织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广东省朗诵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广东省朗诵协会理事会制度》、《广东省朗诵协会监事会制度》、《广省朗诵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广东省朗诵协会印章管理制度》、《广东省朗诵协秘书处管理制度》、《广东省朗诵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广东省朗诵协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 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章程的执行,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爱好朗诵艺术,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主持制定或修改协会的有关制度;; (四)听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审批协会的财务收支; (六)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制; (二)对协会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费的收取标准:个人会员每年200元;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起;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创收的收入; (四)利息; (五)争取社会专项资金的支持;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朗诵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由分管财务副会长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每年度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协会年度工作和财务收支的年度审查;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监事会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届协会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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